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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督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向劲松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劲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慈民督字第279号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庶功,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向劲松,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武陵源区烟草局工作人员。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13.7万元及利息。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所立的借据复印件。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向劲松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3.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用1013元。被申请人向劲松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春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彭光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