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复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岩依桂 运输毒品案 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岩依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108号被告人岩依桂,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俊呈,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岩依桂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依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020克、人民币9800元、无牌黑色豪爵摩托车1辆、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5月3日,被告人岩依桂携带毒品,驾驶无牌摩托车从勐海县前往景洪市。当日11时20分许,行至勐海县格朗和乡曼迈村一组岔路口边时,遇西双版纳州边防支队执勤人员公开查缉,执勤人员当场从其驾乘的摩托车弯梁处的黑色背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020克,遂将被告人岩依桂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3日11时20分左右,公安边防侦查员在进行公开查缉的过程中,在勐海县格朗和乡曼迈村一组岔路口边,当场查获被告人岩依桂携带运输的毒品可疑物9包,并将其抓获。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指认笔录,证实公安边防侦查员在岩依桂的指认下,将其所持直板手机1部、无牌黑色豪爵摩托车1辆、人民币9800元、毒品可疑物9包予以扣押。3.物证照片、毒品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5020克。该鉴定意见被告人岩依桂无异议。4.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人资质复印件、现场尿液检测结果照片,证实经对被告人岩依桂现场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甲基安非他明阳性。5.被告人岩依桂供述。岩依桂称2014年5月2日下午17时许,“萍姐”到其家玩,让其骑摩托车送她到勐遮镇上。刚出寨子经过一个工棚时,“萍姐”让其把车停在路边,说让其帮她带点东西,东西在工棚里面。其一个人走进工棚,里面有两女一男在吸食麻黄素,其中一个年纪偏大的女的告诉其要其带的是违法的东西,愿意带就给其一万元的报酬。第二天早上5点过,头天在工棚里的年长女子和男子在其家楼下叫其,其让二人到寨子外等,其来到寨子外的工棚处时就看到二人骑着摩托车向其迎过来,女的把装东西的包放在工棚路边,让其把包拿走,要给其的一万元报酬也在包里面,告诉其要做的就是带着包绕过勐海武警检查站,走到南糯山出来靠近214国道的任意一个路口就行了,而后其行至格朗和乡山下的时候就被公安边防侦查人员抓获了。6.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岩依桂供称的“萍姐”,因岩依桂不能提供具体身份信息,侦查机关无法核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岩依桂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岩依桂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已根据被告人岩依桂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已对其处以适当刑罚。故辩护意见本院不再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420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依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栗审 判 员 杨宇纲代理审判员 张 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