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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4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军江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军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196号罪犯李军江,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象山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1)甬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李军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军江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1)浙刑一终字第42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军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军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军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军江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江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杨宏林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谢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