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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行审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与义乌市义亭镇义亭小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义亭镇义亭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义行审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金福园、成攀。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义亭小学。法定代表人朱向阳。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4)第24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2年8月,被执行人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该校大门南侧地块动工建设。至2012年8月底,建成占地面积3024.9平方米的水泥地,用作停车场。具体四至:东靠路,南靠甘塘路,西靠空地,北靠义亭小学大门。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2518.3平方米,建设用地0.9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05.7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责令义乌市义亭镇义亭小学退还非法占用的3024.9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权属单位;二、没收义乌市义亭镇义亭小学在非法占用的302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地;三、对被义乌市义亭镇义亭小学非法占用的3024.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024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4)第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项由义乌市义亭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