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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雷某某、张某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张某某,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5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雷某某。诉讼代理人雷金亮。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颜美星,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屠某某、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雷金亮、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颜美星、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因其女友称遭到被害人瞿某某的“调戏”,遂通知被告人张某某纠集他人至本区中创路明南路路口附近。后被告人雷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等人对被害人瞿某某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瞿某某因外伤致右眼眶内侧壁、底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瞿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通过家属各赔偿了被害人瞿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瞿某某的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瞿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雷某某对其进行赔偿。2015年5月5日,被害人瞿某某以被告人雷某某的家属对其赔偿了人民币10,000元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并希望法院对被告人雷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袁二培、于海东,杨运录、杜长柱、左士礼、徐无量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伤势照片,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出具的调解协议、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雷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定处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虽“事出有因”,但被告人雷某某通知他人纠集多人对被害人瞿某某实施殴打,表现出逞强斗狠,显示威风的犯罪动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诉讼代理人对定性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所提的对被告人雷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虽有翻供,但当庭又能如实供述,仍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故对其均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的赔偿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文华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人民陪审员  张晨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