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唐玲碧与王永梅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玲碧,王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唐玲碧,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永梅,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8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唐玲碧与王永梅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梅在中国工商银行凤翔县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永梅在中国工商银行凤翔县支行营业部的存款4495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