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袁术桃与冯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25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未出庭)。被告冯某,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安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