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应超与唐正森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超,唐正森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杨应超,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唐正森,成年,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应超诉被告唐正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应超撤回对被告唐正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应超负担。审判员  李子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美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