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民一初字第009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燕诉马鞍山十七冶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马鞍山十七冶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0958-1号原告:李燕,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十七冶医院。法定代表人:方荣华,该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鹏,该医院医务科科员。委托代理人:王立民,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诉被告马鞍山十七冶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李燕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燕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许华珍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基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