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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法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化申请执行赵宝奎、姚立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化,赵宝奎,姚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徐化,男。被执行人赵宝奎,男。被执行人姚立波,男。申请执行人徐化诉被执行人赵宝奎、姚立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文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