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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伊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5902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5902号原告伊某,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某甲,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伊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伊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伊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乙。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相当大,于2011年11月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黄某乙,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被告黄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婚生女黄某乙自出生至今都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未尽抚养义务,据此,原告应补偿被告抚养费10万元,婚生女黄某乙应随被告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乙。女儿出生后由被告负责照看,原告自2013年春节后未再回家,亦未向被告支付任何生活费,原告表示愿以每月1000元标准向被告支付自女儿一周岁至今的抚养费。现原告在厦门市电业局从事技术员工作,月收入约3000元至5000元。被告经营广告公司,年收入约十余万。2013年12月25日,原告伊某向本院起诉离婚,(2014)思民初字第716号判决书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4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2014)思民初字第716号判决书及生效通知书、被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基础,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3年分居至今,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在此期间双方感情并无改善,被告亦同意离婚,据此,可以视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在案查明事实,婚生女黄某乙现不足四周岁,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且被告自2013年春节起既未探望女儿,亦未承担任何抚养义务,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婚生女黄某乙应随母亲共同生活。根据查明事实,原告自2013年春节至今未向被告支付任何生活费用,迫使被告独自承担家庭重任,独力抚养女儿。现被告主张原告补偿此前应支付的抚养费10万元,考虑到原、被告均确认被告自2013年春节起再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结合厦门平均消费水准及双方收入,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0000元补偿金,并酌定被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女黄某乙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伊某与被告黄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原告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甲补偿金40000元。三、婚生女黄杰琳随被告黄某甲共同生活,原告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按月向被告支付婚生女黄杰琳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伊某、被告黄某甲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谢茜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