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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素英与高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素英,高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素英。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景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威。再审申请人李素英因与被申请人高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素英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12年9月5日将涉案房产过户给被申请人高威时,实际上具有赠予的性质,从双方身份关系及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即可证明,申请人在子女中选择高威为房屋受赠人,实际上是以高威及其妻子履行赡养扶助义务为条件的,但这一事实一、二审判决均未予以认定,造成本案的判决错误。由于高威未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申请人通过诉讼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未支持申请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1998年9月24日,李素英与郑州轻型汽车制造厂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主要约定:郑州轻型汽车制造厂将座落在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61号20号楼2单元2层15号房屋以11839元的价格出售给李素英。2012年9月5日,李素英与高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李素英以1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高威。2012年9月7日,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高威。一、二审依据上述事实,认定李素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求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李素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素英申请再审称《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具有赠予的性质,由于高威未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故李素英通过诉讼要求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该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且李素英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系未生效的合同,故本院对该申请理由无法予以支持。综上,李素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素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淑娟审 判 员  乔景涛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