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仲虎与何永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仲虎,何永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赵仲虎被执行人何永虎赵仲虎诉何永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西充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仲虎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致申请人至今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