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郭某与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兰,郭雪,郭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赵桂兰,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郭雪,女,199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郭希武,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桂兰、郭雪与被执行人郭希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该案申请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权讷河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机密程度(2015)讷法执字第197号领导签发打字校对拟办部门拟稿人打印份数3份核稿人送达机关主送当事人抄送文件标题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赵桂兰,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信义村6组。申请执行人郭雪,女,199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信义村6组。被执行人郭希武,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信义村6组。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桂兰、郭雪与被执行人郭希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该案申请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广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杨维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