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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淡珠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女,1955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55********,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0年10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申请表,向广发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办理了1张广发信用卡(卡号为5201521050XXXXXX),核定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8000元。领卡后,许某某先后多次在揭阳市区使用该卡进行消费透支并有小额还款,2012年11月28日,许某某向广发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将该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提升至人民币26000元并继续消费透支。自2013年5月27日起,许某某在透支逾期后没有按时归还欠款,广发银行汕头分行多次对其进行催收,许某某以没有能力偿还为由拖欠透支款,规避银行追讨欠款。截止至2014年11月27日,许某某共拖欠广发银行汕头分行欠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7642.15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5622.68元。案发后,许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归还广发银行汕头分行所有欠款。二、2011年8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申请表,向交通银行揭阳分行申请办理了1张银联标准信用卡金卡(卡号为6222530745XXXXXX),核定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8000元。领卡后,许某某先后多次在揭阳市区使用该卡进行消费透支并有小额还款。自2013年7月15日起,许某某在透支逾期后没有按时归还欠款,交通银行揭阳分行多次对其进行催收,许某某以没有能力偿还为由拖欠透支款,规避银行追讨欠款。截止至2014年12月9日,许某某共拖欠交通银行揭阳分行欠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1424.44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4666.7元。2014年12月12日,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许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归还交通银行揭阳分行所有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广发银行汕头分行、交通银行揭阳分行的报案材料,证人陈某某、林某的证言,信用卡开户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还款回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清全部透支款项,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㈣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珠娜审 判 员  陈少彬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静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