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明,王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225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号,组织机构代码05172683-X。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职工。被告王云明,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告王爱军,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明、王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