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熊贤炳与吴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贤炳,吴辉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熊贤炳,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执行人吴辉泽,男,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本院在执行熊贤炳申请执行吴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给申请人执行款5,650.00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另应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辉泽的存款5,725.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