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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某、任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陈某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192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原任孝义市桃源村村委主任。2012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任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孝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43000元;被告人任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3000元。原审被告人任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某撤回上诉。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孝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国审判员  冯秀梅审判员  薛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