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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位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周位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李永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洪德、卓亮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位华,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位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4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德琨代理审判员  章 毅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兴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