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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诉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665-1号原告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石林县。法定代表人李旭荣,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恩蒙,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法定代表人刘木火,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标的在2000万元以上,应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系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并未涉及具体的合同金额。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翼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