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王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忠玉与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浦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陈志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玉,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浦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陈志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崂王民初字第19号原告刘忠玉。委托代理人代峰,系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浦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选,职务主任。被告陈志森,系浦里社区书记。委托代理人刘红飞,系青岛崂山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忠玉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浦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浦里社区”)、陈志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玉之委托代理人代峰、被告浦里社区之法定代表人陈选、被告陈志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忠玉诉称,原告自2006年始为被告浦里社区干工程,工程总价2320267.81元,至今被告尚欠1380267.81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原告多次追讨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380267.81元,及该款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并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浦里社区辩称,确实是原告承建了被告浦里社区的办公楼及配套工程,工程总价2320267.81元,被告浦里社区已经支付原告940000元,尚余1380267.81元未支付原告,关于利息应按法律规定计算。被告陈志森辩称,确实是原告通过中标承建了浦里社区的办公楼及配套工程,被告浦里社区也确实欠原告工程款,但已经支付了原告940000元,且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不应主张利息。同时,其作为浦里社区的党委书记未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故原告不应起诉被告陈志森。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6日,被告浦里社区作为发包方与原告刘忠玉作为承包方签订编号为QZ-2003-001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浦里社区办公楼及配套工程,工期90天(自2006年9月20日至2006年12月20日),付款方式和期限为:“工程由乙方(原告刘忠玉)垫资,工程完工后,甲方(被告浦里社区)付给乙方工程款90%,工程竣工后付95%,余款三个月内一次付清……”还查明,涉案工程总价2320267.81元,被告浦里社区已经支付原告940000元。另查明,涉案工程于2007年7月14日竣工验收,被告浦里社区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工程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浦里社区办公楼签证、室外签证、材料价格表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业经开庭审查并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刘忠玉依约为被告浦里社区建造办公楼、提供劳务,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浦里社区即应依约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其未全额支付,应当承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依据合同及签证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总价款为2320267.81元,且被告浦里社区已经支付原告刘忠玉940000元,尚余1380267.81元未支付,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由乙方(原告刘忠玉)垫资,工程完工后,甲方(被告浦里社区)付给乙方工程款90%,工程竣工后付95%,余款三个月内一次付清……”,然工程于2007年7月14日竣工,被告浦里社区未按时付款,故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本金1380267.81元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陈志森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浦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忠玉工程款人民币1380267.81元及该款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二、驳回原告刘忠玉对被告陈志森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2元,由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浦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上诉人应于上诉期内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最迟可以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未提起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汇款账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账号:38020401040001816,开户行:农业银行青岛东海西路支行,请注明上诉案件的案号及上诉人的名称。)审 判 长 朱照峰审 判 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李攀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