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孔亚洲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亚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44号罪犯孔亚洲,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孔亚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缴纳五千元)。孔亚洲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邯市刑终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判处孔亚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89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孔亚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5)邯市检意92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孔亚洲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孔亚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二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孔亚洲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孔亚洲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亚洲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小力审判员 霍鸣飞审判员 申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