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徐九海与刘玉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九海,刘玉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徐九海,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生,江苏省江都市人。被告刘玉广,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生,江苏省江都市人。委托代理人陈学云,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婷,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徐九海与被告刘玉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九海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九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44元,减半收取9572元,由原告徐九海负担。审 判 长 陈国林审 判 员 董措毛代理审判员 央 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