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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周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昆山杰德模具有限公司与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杰德模具有限公司,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商初字第105号原告昆山杰德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华扬工业园华茂路。法定代表人李献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三期。法定代表人信伟。原告昆山杰德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山杰德模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杰德模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昆山杰德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