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823-1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旭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高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