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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小忠与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小忠,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82-3号原告罗小忠,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郭建。被告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法定代表人郭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忠与被告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共计76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小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镇雄县支行,账号为203530627001000001042**上的银行存款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