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霍婉雯与吴铭棠、陈锦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霍婉雯,吴铭棠,陈锦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霍婉雯,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马颖仪,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知航,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铭棠,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陈锦钊,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霍婉雯因与被申请人吴铭棠,一审被告陈锦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霍婉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