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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恩奕尔汽车部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奕尔汽车部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恩奕尔汽车部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KAMFOONGKENG。委托代理人李分配。申请人恩奕尔汽车部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七宝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及公告,并于2015年3月11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现已届满,无人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分别为5,000、4,000、2,072元,出票日期均为2015年1月26日,出票人均为恩奕尔汽车部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上海倪家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七宝支行的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恩奕尔汽车部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三张支票所载金额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恩奕尔汽车部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剑萍审 判 员  蒋宇娟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枳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