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涛、张莉、滑康平、赵会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涛,张莉,滑康平,赵会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表人常新元,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朋祥,系该联社员工。被告林涛。被告张莉。被告滑康平。被告赵会琴。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涛、张莉、滑康平、赵会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