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刑执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夏建雨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建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192号罪犯夏建雨,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小学毕业,住浙江省永嘉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作出(1997)二中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建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夏建雨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作出(1997)高刑终字第174号刑事判决,改变原判量刑部分,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OO二年二月四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建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1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夏建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夏建雨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建雨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