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镇江汇兴汽车涂料有限公司与镇江钱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汇兴汽车涂料有限公司,镇江钱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镇江汇兴汽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塔山路8号1幢2号。法定代表人孔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庆明,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镇江钱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街道谷阳南路。法定代表人钱红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镇江汇兴汽车涂料有限公司与镇江钱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江钱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18713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0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镇江汇兴汽车涂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3713元,已执行到位5000元,申请人镇江汇兴汽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钱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就余款10000元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镇江钱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仁福审判员 万保华审判员 曹 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