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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孙立国与大庆华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国,大庆华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孙立国。被执行人大庆华易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庆让劳人仲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因此该仲裁裁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一款(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六)项、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贵群审判员  徐昭贵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