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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边云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农场、陈万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云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农场,陈万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717号原告边云有,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农场。法定代表人王安华,系该负责人。地址定兴县飞机场派出所东。被告陈万权。原告边云有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农场、陈万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农场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边云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春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晨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