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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二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2014桃民二初字第454号某联社诉龙某、钱某、胡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联社,龙某,钱某,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二初字第454号原告某联社。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144号。法定代表人万山,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彭平,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龙,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龙某,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向荣村5号。被告钱某,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向荣村5号。被告胡某某,男,1966男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东路冶炼巷26号。被告刘某某,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盆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龙某、钱某、胡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某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詹凌云审 判 员  朱丹丹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文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