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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生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897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生奎,1986年4月22日,农民。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生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佑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