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贾朝辉与贺稳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辉,贺x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613号原告贾x辉,男,汉族,任丘市xx乡xx村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慧娟,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x立。原告贾x辉诉被告贺x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辉的委托代理人王慧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x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x辉诉称,被告于2012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款贾辉1万元整(壹万元整)”。但因原告姓名为贾x辉,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将借条收回,并重新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款贾x辉1万元整(壹万元整)”,并答应十日内还款。但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此笔借款,原告只有诉之于法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贺x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4日,被告贺x立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写明:“借条,今借款贾辉1万元整(壹万元整),贺稳立,2012年2月4日”。2014年12月26日,因借条中原告贾x辉姓名错写成“贾辉”,被告贺x立为原告又重新书写了借条,写明:“借条,今借款贾x辉1万元整(壹万元整),贺x立,2014年12月26日”。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当清偿。被告贺x立向原告贾x辉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时间,故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x立偿还原告贾x辉借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贺x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洁涛人民陪审员 胡泽聪人民陪审员 王学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