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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书凯与王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凯,王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02号申请人赵书凯,身份证号230403197508050216,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再就业家属楼。被执行人王爽,身份证号230119197508260365,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员,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朝阳小区8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四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书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30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