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督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江,王光海,刘恩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督字第160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被申请人王光江。被申请人王光海。被申请人刘恩涛。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3月26日发出(2015)乐商督字第16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光江、王光海、刘恩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支付令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本院按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724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