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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昌群与被执行人蔡昌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昌群,蔡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蔡昌群,女。被执行人蔡昌明,男。蔡昌群申请执行蔡昌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永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确定标的为100471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到位标的为100471元,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申请执行的(2015)永执字第98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唐飞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