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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8)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书(2015)港执字第0826号沭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我院受理的陈相祯申请执行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1年11月2日审理完结,现该案(2011)港商初字第0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军未能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徐军在你院管辖地沭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委托你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相祯货款73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5元。并希及时将执行结果函复我院。附:1、立案审批表壹份。2、(2011)港商初字第0574号民事判决书。3、其它材料各壹份联系法官:庄会彬8529568118961382551书记员:胡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