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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淑容与福建省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子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容,福建省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子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948-1号原告吴淑容,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延平区。被告福建省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元帅路联湖花园A座I1单元,法定代表人洪子和,董事长。被告洪子和,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求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吴淑容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刘进勇名下坐落于南平市滨江北路177号90-A幢5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的查封。审判员  吴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君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