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蓝贤锋与沈才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贤锋,沈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蓝贤锋,被执行人:沈才春,本院在执行蓝贤锋申请执行沈才��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才春于2015年5月7日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款14799.82元,申请执行人蓝贤锋愿意放弃本案剩余债权、愿意解除(2015)博执字第133-1号执行裁定书对沈才春的小型汽车(车牌号:K×××××)的查封、愿意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5)博执字第13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人沈才春的小型汽车(车牌号:K×××××)的查封;二、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刘庆兰审判员 冯天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季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