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云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炼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刘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云执字第13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景康,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茂辉,男,该行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炼军,男,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炼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云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炼军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炼军的抵押物(位于云县草皮街综合贸易商城33.34平方米的1037号商铺进行委托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现抵押物暂无法变现,且查明被执行人刘炼军除上述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云执字第1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张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柱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