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美娇与被告沈阳融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娇,沈阳融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747号原告赵美娇,女,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号1-6-1.被告沈阳融丰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东路40号。法定代表人赵仲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璇、杨彩虹,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美娇与被告沈阳融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美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 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