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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余光全与被上诉人平桥区烟草专卖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光全,平桥区烟草专卖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余光全,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宋承致,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平桥区烟草专卖局。法定代表人范志海,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光春,系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光全诉被上诉人平桥区烟草专卖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光全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光全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上诉人余光全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宏审 判 员  门长庚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