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费执字第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文馨与刘晓、马玉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馨,刘晓,马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1327-1号申请执行人文馨,居民。被执行人刘晓,成年,居民。被执行人马玉娟,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费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根据案情需要,申请人文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晓的存款5万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