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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岗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俊茹与解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茹,解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岗民初字第58号原告马俊茹,女,1971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忠伟,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原告马俊茹诉被告解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俊茹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忠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俊茹诉称,2012年10月8日,被告因急用钱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被告解忠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该借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认定上述事实,有借据一枚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未能及时还款,对此被告应依法承担还款义务。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应视为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马俊茹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解忠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