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与何坤林、方丽华、陈炎树、何耀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何坤林,方丽华,陈炎树,何耀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6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住所地:云霄县。代表人沈文华,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方灿生,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系原告的职员。被告何坤林,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方丽华,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陈炎树,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何耀聪,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与被告何坤林、方丽华、陈炎树、何耀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邮政银行云霄支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以被告已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3元,减半收取98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其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育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