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立民催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贵航品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贵航品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立民催字第110号申请人深圳市贵航品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第一工业区18号。法定代表人刘洪,董事长。申请人深圳市贵航品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900053/27080538号兴业银行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830580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13日,收款人:深圳市贵航品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贵航品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