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广元利州支行与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元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平溪乡场镇。发定代表人田启建,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与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全部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登奉审 判 员 向新广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肖觎